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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工作
辽宁工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津贴发放办法
2021年07月23日 10:24

 

为调动和鼓励广大教师及科技人员的积极性,适应我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发展需要,促进我校科技工作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 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科技〔2020〕1号)、《关于破除科技评价中“唯论文”不良导向的若干措施(试行)》(国科发监〔2020〕37号)和《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高等学校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项目绩效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20〕15号)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一、科技成果奖

对下列政府颁发的科技成果奖励,在政府奖励的基础上,学校另行发放奖励津贴,标准如下:

我校为科技成果第一完成单位的:

1. 国家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特等奖500万元,一等奖200万元,二等奖100万元。

2. 国家级专利奖、省部级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50万元,二等奖20万元,三等奖5万元。

3. 省级专利奖、省部级哲学社会科学成果奖:一等奖10万元,二等奖4万元,三等奖2万元。

4. 市级哲学社会科学奖:一等奖0.5万元,二等奖0.2万元,三等奖0.1万元。

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的,按下述方式计算:

国家级奖,我校教师排名前5名的,奖励津贴按J/2n-1发放;排名在第6-9名的,按J/2n发放;排名再靠后的,按J/2n+1发放(其中J为第一单位奖励津贴标准,n为单位排名,下同)。

省部级奖,我校教师排名前3名的、奖励津贴按J/2n-1发放(n≤3);排名在第4-6名的,按J /2n发放(n≤2)。

其它情况不奖励。

同一成果获得不同层次奖励的按最高级别奖励,不重复奖励。

二、科研项目立项

1. 由我校主持的国家级科研项目,包括: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等项目的一级子课题(立项部门备案),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科技部立项的各类国家计划项目,国家级国防科研项目等,按资助经费到款额(扣除外拨经费、工程类款项等)的30%发放奖励津贴(奖励津贴上限100万元);

2. 由我校主持的教育部基金项目,按资助经费到款额(扣除外拨经费)的20%发放奖励津贴。

三、学术论文

按照《辽宁工业大学学术论文分类暂行管理办法》(附件1)的论文分类发放奖励津贴:

序号

论文类别

奖励津贴金额(万元)

1

A1

1.00

2

A2

0.50

3

A3,B1

0.30

4

B2

0.15

每名教师每年发放奖励津贴的第一作者论文(包括指导研究生、本科生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原则上不超过3篇,如全部为A1类论文,最多可奖励5篇。

四、出版著作

1. 本人从事研究领域内的专著,或全国行业协会委托或立项的工具书、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等,奖励津贴2.0万元;

2. 本人从事研究领域内的编著、译著,或地方行业协会委托或立项的工具书、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奖励津贴1.0万元。

著作(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为准)的认定参照《辽宁工业大学学术著作认定管理办法》(附件2)执行。

五、咨政建议

党和国家领导人批示并被有关部委采用的,奖励津贴5.0万元;

省部级领导批示并被有关厅局级部门的,奖励津贴2.0万元;

地市级主要领导批示并被有关县处级部门采用的,奖励津贴0.5万元。

六、科技成果转化

获得转化应用的发明专利(转化额≥10万元),实用新型与外观设计专利(转化额≥5万元),按转化额10%发放奖励津贴(早前已获授权奖励的扣除原奖励金额)。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照《辽宁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执行。发明人承担部分或全部专利费用的,专利转化取得的收益,先扣除专利费用等成本,其中发明人承担的专利费用要加倍扣除并返还给发明人,然后再按照既定比例进行分配。

七、发放程序

科技成果奖励津贴由个人申请,各学院审查认定,并由科技处汇总审核,科技处经公示无异议后报主管副校长审批,经校长签字批准后发放。

八、补充说明

1. 科技成果获奖是指政府奖励(须同时提供个人和单位获奖证书),不包含学术团体奖以及各类协会奖。

2. 学术论文、专利的第一完成单位须为辽宁工业大学,须与本人研究方向相吻合。学术论文不包含单页论文,以及增刊、特刊上发表的论文。论文以发表时间为准,专利以转化时间为准,发表后两年内申请奖励津贴有效。论文收录情况以经科技处认可的检索报告为准,论文分区以发表时中科院大类分区为准。

3. 我校学生为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或转化应用的专利,津贴由指导教师合理分配。

4. 因个人原因调离学校,或因个人原因无故不承担学校安排工作半年以上的人员,取得的所有科技成果不再给予奖励。

5. 脱产攻读博士学位的,取得博士学位并返校工作后,可申请补发读博前应取得的成果奖励。

九、其它

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辽宁工业大学科技成果奖励津贴发放办法》(辽工大发201758号)同时废止。2020年11日起获得的科技成果奖励津贴适用本办法。

2. 本办法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如遇特殊事项,可申请学术委员会审议,并报校长办公会同意。

附件:1. 辽宁工业大学学术论文分类暂行管理办法

    2. 辽宁工业大学学术著作认定管理办法


附件1:

辽宁工业大学学术论文分类暂行管理办法

 

为指导教学科研绩效量化,根据科技论文影响力,将学术期刊论文分为以下类别。

一、分类

A1 中科院论文分区1区、2区期刊论文,卓越期刊行动领军期刊论文、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A&HCI(艺术与人文科学引文索引)收录的学术期刊论文;

A2 中科院论文分区3区、4区论文,EI收录中文期刊,卓越期刊行动重点期刊论文,CSSCI核心库收录期刊论文 CSSCI扩展库收录期刊论文且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收录0.5

A3 CSSCI扩展库收录论文、EI收录外文期刊论文;

B1 人文社科类核心期刊(北大)论文;《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收录论文、发表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经济日报》的理论文章(文章须以研究阐释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主题,可作总体性研究阐释,也可选择不同学科、不同领域作研究阐释,但不可偏离主题,确保主题的严肃性和相关性,字数在1500字以上);

B2 理工类核心期刊(北大、CSCD)论文、卓越期刊行动梯队期刊或高起点新刊论文;

C  一般期刊(包括国际会议论文集等)论文。

二、认定

中科院分区以大区为准,核心期刊以发表时的状态为准。单页论文、增刊等论文不计。

三、其它

未尽事宜,由校学术委员会或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四、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附件2:

辽宁工业大学学术著作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学术著作是国内外正式注册的出版社公开发行的具有学术价值的著作,包括哲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等学科的研究型著作。通俗理论读物、科普读物、文学作品等不在其列。

第二条 学术著作应包括引文、正文、注释、参考文献、索引等部分。

第三条 专著:是指作者根据在某一学科领域内科学研究的成果撰写成的,具有创新性和较高学术价值的学术著作。著作阐述的内容有一定的深度,学术上有新的突破,有较多独创的学术成果,对本学科的发展有指导作用。此外,专著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作者在稳定学术方向上长期从事科学研究,原则上应具有教授职称;

2. 须有国家级或两个省部级以上课题资助;

3. 著作中大部分内容为自己的研究成果,作者本人成果内容达60%以上,每10万字著作应有不少于2篇SCI或EI收录的期刊论文(理工科)或中文核心以上期刊论文(文科)支撑,论文须在参考文献中与相应章节对应;

4. 支撑的期刊论文第一作者均为该书著者,且第一著者每10万字应有不少于1篇收录期刊论文或中文核心期刊论文支撑;

5. 由国家级出版社或重点大学出版社(出版社类别见附录1)出版。

第四条 编著:是指在总结归纳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具有一定的独到观点或见解,对本学科发展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学术著作,在本专业领域内具有一定学术价值和支撑学科专业建设作用。此外,编著需要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 作者具有稳定学术方向,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或副教授职称;

2. 著作中作者本人成果内容达30%以上,即每10万字著作应有不少于1篇SCI或EI收录期刊论文(理工科)或中文核心以上期刊论文(文科)支撑,论文须在参考文献中与相应章节对应;

3. 支撑的期刊论文第一作者均为该书编者,且第一编者至少应有1篇中文核心以上期刊论文支撑;

4. 由省部级及以上出版社或重点大学出版社(出版社类别见附录1)出版。

第五条 译著:是指把优秀的中文学术著作、经典学术名著翻译成外文,或把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外文学术著作、经典学术名著翻译成中文的著作。译著必须译文准确,对研究和解决理论问题及实际问题具有参考价值;译著涉及版权问题时,作者须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所有著作出版前必须经科技处同意并将出版合同登记备案。

第七条 著作认定须在著作正式出版后,由著者填写“著作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知网或万方数据库出具的查重证明,由校相关工作委员会予以认定(以第一版、第一次印刷为准)。

第八条 申请认定的学术著作的作者须为辽宁工业大学教职工,且在封面、封底、扉页、前言、后记或作者简介等处体现出作者单位。

第九条 获国家出版基金或国家科学技术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入选国家哲学社会科学成果文库的著作均直接认定为专著。

由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布的“全国百佳图书出版单位”或“中国出版政府奖”获奖单位出版的著作;获中国科学院科学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获辽宁省科学技术协会学术著作出版基金资助的著作;获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优秀学术专著出版资助的著作;获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后期资助项目的著作;入选《中国社会科学博士后文库》的著作均直接认定为编著;符合专著条件的,可申请认定为专著。

第十条 所有著作须报送4本到科技处及图书馆留存。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

 

附录1:

国家级出版社:科学出版社,社会科学出版社,人大出版社,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人民教育出版社,电子工业出版社,建筑工业出版社,国防工业出版社,化学工业出版社,机械工业出版社,冶金工业出版社等。

省部级出版社:指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教育、人民和科技出版社。

重点大学出版社:指原“211”工程以上的大学出版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