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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工作
辽宁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2021年07月23日 10:29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激发学校师生员工投身创新创业的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634号)、《关于优化看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辽科发〔201831号)和《科技部等9部门印发<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师生员工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切职务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活动。

第三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第四条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保障学校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  组织实施

第五条  辽宁工业大学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部门,负责校内科技成果的收集、整理、发布、推广和拓展科技成果转化渠道,积极向企业与技术中介推广我校科技成果,加强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第六条  科技处负责与科技成果完成人及各相关单位协调,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采取相应管理措施,为推进科技成果实施和转化提供保障。

第七条  大学科技园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的重要平台。学校鼓励师生员工依法在大学科技园创办企业或研发机构,享受园区优惠政策和优良服务,并按照大学科技园的有关规定实施管理。

第八条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原则上学校不再新办企业,强化科技成果以许可方式对外扩散。

第九条  由研发团队申请,经学校同意,可授予研发团队研发成果使用权、处置权和收益权。

第十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程序:

1. 科技成果完成人负责科技成果内容的整理,科技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策划、宣传、推介与服务,必要时,科技处可协助对成果转化方案进行可行性论证和评估,组织商务谈判,选择合作方,起草成果转化合作协议,办理成果转化相关手续。

2. 转化协议完成后,报学校审核后签署合同。

3. 合同生效后,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应该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积极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实施单位或个人在履行合同义务(包括对外提供技术资料)时,应当注意登记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十一条  学校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对转化科技成果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须在学校内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经15日公示后批复。如出现异议,根据所提出的异议内容,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科技处)提请校学术委员会、纪委等组织和行政部门,对异议进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再经15日公示后批复。

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的相关人员在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前提下,免除其在科技成果定价中因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后续价值变化产生的决策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建立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将科技成果转化情况作为对相关单位及人员评价、科研资金支持的重要内容和依据之一,并对科技成果转化绩效突出的相关单位及人员加大科研资金支持;建立符合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特点的职称评定、岗位管理和考核评价制度,完善收入分配激励约束机制。

第十三条  鼓励学生创新创业,实施学分积累与转换以及弹性学制制度,支持学生保留学籍休学创办科技型企业。

第三章  技术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依法以合同或协议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合同或协议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

1. 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的权益,归学校所有;

2. 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的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另有约定的除外);

3. 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的权利,但须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十五条  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达成协议;当事人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技术。

第十六条  教师必须遵守学校的技术秘密保护制度。

学校与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签订在职期间或者离职、离休、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有关人员不得违反协议约定,泄露本单位的技术秘密和从事与原单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教师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第十七条  收益处置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经济权益。

1. 在进行科技成果转化时,依法对成果完成人和为成果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其他人员给予奖励,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所取得的净收入按照学校科研发展基金10%、成果完成人奖励90%进行分配;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按照学校20%、成果完成人奖励80%进行分配;

3)对科技人员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活动给予的奖励,可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本规定执行。

2. 成果转化后产生的经济纠纷,按收益比例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

第十八条  成果完成人或课题组之间的收益再分配由成果第一完成人确定。

第十九条  鼓励校内外人员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与中介的合作由科技处管理,中介人员可以在转化收益中提取不超过10%的中介费用(由成果完成人承担)。

第二十条   校(厅)级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奖励,但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不能领取其他报酬。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在本省转化做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但不能领取其他报酬。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需要在成果转化应用单位兼职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省组织部门或校党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学校领导干部兼职及因科技成果转化获取奖励,股权激励等情况,应当公开透明,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并在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和年度述职报告中予以说明。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所有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均应按本办法执行。凡不按此执行的,由相关当事人按相应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1. 科技成果完成人不得阻碍科技成果的转化,任何人都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将学校持有的职务科技成果及其重要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私自处置。违者,将视为对学校知识产权的侵权行为。造成损失的,学校视情节给予当事人相应处罚,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2. 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非法牟利,或对科技成果提供虚假检测或评估证明,给学校和他人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依法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3.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学校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学校有权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对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4. 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相关人员违反本规定及知识产权相关规定,泄漏技术秘密,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或者以其它方式损害学校知识产权权益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5. 成果完成人应将技术成熟度如实告知转化主体,双方签字盖章确认,因科技成果自身原因(如技术不够成熟等)给实施成果转化造成经济损失,已如实告知的不追究其责任,如未如实告知技术成熟度,由成果完成人赔偿损失。

第五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辽宁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辽工大发〔20166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