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科研工作>>管理文件>>正文
科研工作
辽宁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2021年07月23日 10:3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最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国发〔2018127号)《科技部等6部门印发<关于扩大高校和科研院所相关自主权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科发政〔2019260号)和辽宁省《关于深化省级科技计划项目和资金管理放管服改革若干措施的通知》(辽科发〔201922号)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我校承担的国家、省、市及学校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其经费来源性质属于中央或地方财政资金。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学校、学院、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责任制。科技处负责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学院对项目实施负有监管责任,项目负责人对项目实施负有直接责任。

第二章 申报与立项

第四条 科技处根据项目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下达申报要求。学院组织教师进行项目申请,对项目的研究意义、内容、创新性及技术路线等进行审查,尤其要对项目的意识形态、科学伦理进行审查,并确保申请书内容的真实性,择优按规定报送科技处。对于需要跨院、跨学科申报的重大科研项目,由科技处组织申报及评审;有限项要求的,科技处根据评审意见择优上报。

第五条 申请人必须为学校在职在岗人员,应具备完成项目的科研能力和组织能力。离退休人员不可以作为申请人申请课题,可以作为参加人参与研究。

第六条 申请人在申请课题时,应书面承诺在课题执行期内不调离本校,并保证课题研究按期完成。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应对合作(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负责,对合作及协作单位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做出承诺。学院应对合作及协作单位的资质及履行任务能力进行认定。

第八条 项目组成员(含主持人)应由适宜项目研究的梯队组成。

第九条 项目批准通知下达后,科技处应及时将项目批准信息通知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学院。科技处、学院督促项目负责人在规定的时间内签订项目合同书(任务书),按照批准经费编制项目预算。项目合同书(任务书)经学校审定后,由科技处上报有关项目管理部门并存档。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条 项目合同(任务书)一经批复应认真履行,任务目标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并符合国家规定调整范围的,应依据相关管理要求履行有关程序。对于涉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研究目标、内容、执行期、主要研究人员、合作单位等重大事项的变更,项目负责人应填写项目主管部门的重要事项变更表,经学院、科技处审核后,报请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方能调整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产生的论文、报告等成果,要注明项目编号和获得资助的基金名称。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要求及时提交进展报告等,科技处按照关键节点实施中期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项目的阶段成果及经费的使用情况等。中期检查未通过者,缓拨项目经费,当年不得申报省级及以下项目。连续两次中期检查未通过的项目,项目中止(特殊原因除外),剩余研究经费按相关规定收回。

第十三条 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如负责人因调离、出国、进修等原因无法继续从事研究工作的,项目中止,剩余研究经费按相关规定收回;或由项目负责人与科技处商定某一课题组主要成员执行负责人(需填写商定执行负责人申请表)

特殊情况下如需负责人继续承担,负责人应填写承诺函,并指定校内联系人,保证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做好结题及经费决算,项目产生的成果第一单位须为辽宁工业大学。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退休时,项目尚未结题的,可继续主持按计划完成;若项目负责人不能(或不愿)继续主持的,指定某一课题组主要成员为执行负责人主持完成研究任务(需填写商定执行负责人申请表)。时间不能超过两年,如到期不能结题的,将按中止处理,剩余研究经费按相关规定收回。

第十五条 外单位人员调入我校,项目负责人提出项目转入申请,经原单位同意,由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后,办理项目转入手续。

第四章 结题与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按项目主管部门的要求,由项目负责人提交相关材料(如验收申请、总结报告、有关证明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材料等),经所在学院和科技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核准结题验收。

第十七条 项目结题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完成财务决算工作,需经财务处审核后报送项目主管部门。项目经费的审计按项目主管部门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因特殊原因项目不能按计划完成的,可以提出延期申请,最长延期一年,最多延期一次。项目负责人应提前3个月办理延期申请手续(说明包括项目研究内容、目标调整及延期原因等),经所在学院审核后,由科技处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或经合同委托方认可后生效。项目延期期间,负责人不得申请国家基金之外的新项目。

第十九条 未经批准,超期两年未能结题的项目,作撤项处理,项目经费收归学校科研发展基金,或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无法完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出中止申请,经所在学院及科技处审核同意后向项目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生效。同时应完成财务决算和审计,项目经费收归学校科研发展基金,或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执行。项目负责人应承担合同中止所产生的相应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组应配合科技处将结题或中止项目申请书、合同书(任务书)、成果验收等资料原件整理成完整的项目管理档案材料,移交学校档案馆,确保科研项目资料档案的完整性、真实性。

第五章 服务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项目申请人应严格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如有违反学术道德的情形,停止申报项目三年。如有违纪违法等行为按照国家和学校相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对有保密要求的科研项目,项目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和学校相关保密规定,签订保密责任书。

第二十四条 超期结题的,结题后一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及以下项目。项目中止或撤项的,三年内不得申报省级及以下项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辽宁工业大学纵向科研项目管理办法》(辽工大发〔201756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 本办法科学技术处负责解释。如与上级管理部门相关规定有冲突,执行上级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