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工业大学科技处文件
辽工大科发 [2017] 2号
辽宁工业大学助研费发放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项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辽宁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等规定,在导师科研经费允许的支配范围内,可以对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发放助研费。为保证助研费发放依规有序,特制定本办法。
一、经费来源与发放对象
1、助研费来源于指导老师的各级各类科研项目经费。项目经费中助研费预算额度按下达单位相关规定执行,但学校安排研究经费的项目(包括科技厅指导计划项目、教育厅基本科研项目、大平台科研项目等)助研费预算额度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
2、助研费发放的目的是对研究生参加科研工作的劳动尊重及研究工作的肯定,发放对象原则上仅限课题负责人指导的全日制研究生(研一学生除外)。每个研究生每月只能发放一次。
二、发放标准与方式
3、助研费发放金额由导师视研究生的具体科研业绩及工作量来掌握,原则上控制在每生每月800元之内,多劳多得。
4、助研费按月发放,原则上在参加研究工作的下一月份发放,不允许提前发放。
5、助研费按每年十个月发放;假期加班的研究生,经书面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可酌情发放。
6、助研费发放给临时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须另外申请并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发放标准每人每月不超过500元。
三、发放程序
7、助研费发放程序:由导师或研究生填写助研费发放表,领款人及导师本人签字后,由所在单位科研副院长对研究生情况审核签字,再经科技处、财务处处长签字后由财务处支付。
8、助研费严格执行“零现金”制度,由财务处直接划转到研究生本人银行卡中。
四、其它
9、如本办法与上级部门文件规定相抵触,执行上级文件。
10、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辽宁工业大学科学技术处
2017年12月·1日